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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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1號原告 莊添財 兼法定代理人 莊豐源 原告 莊新發
莊義成 莊武澤 郭 莊美香 莊美惠 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被告 王繼欽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5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施志遠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月琴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