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8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83號聲請人 黃仁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緗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二、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