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宋瑞民 被告 藍信發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9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王奕華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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