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98年3月18日聲請狀請求債務人甲○○、乙○○應連帶給付,惟查所提借據,甲○○係借款人,乙○○係一舨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請提請求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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