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戊○○、丁○○、乙○○為公
示送達事件,經查:
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4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聲請本院向相對人甲○○、戊○○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文件
,及以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請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
符,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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