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高淑雲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被告 李進德
柯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000元【即原告主張遭占用之土地面積共計223.5平方公尺(計算式:42.45+23.75+157=223.2)×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500元=55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另應提出被告柯旺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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