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相對人 崔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聲字第19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七一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公債九十八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裁全字第13091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公債95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並以95年度存字第571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