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7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惟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郁淇 法定代理人 林國斌 法定代理人柯惟玲
一、債務人柯惟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