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債權人微風京品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賢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田桂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田桂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