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念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念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及一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6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5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