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八五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彥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八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000八五一││壹│柒拾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