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三六號
聲請人新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三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羅富美法官紀文惠┌──────────────────────────────────────────────────────┐│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上人文化事業股份有│華僑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玖萬參仟肆佰 壹拾│BB八○二九七九││││限公司 張文卿 │行││ 伍元 │八││││ 李朗鏗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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