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64號
原   告  葉卉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遇見愛茱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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