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扺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告 林山陽
林于清 林蘭芬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劉怡孜 律師被告 莊天仁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複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26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104年1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開辯論。並請兩造於103年12月10日前,具狀陳報就系爭抵押權設定緣由、登記部分清償原因等事項,是否聲請傳訊辦理系爭抵押權登記、抵押物部分清償登記之代理人 許有德 、 蘇月娥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