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4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4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