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與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八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八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呂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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