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41號原告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育喜 被告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珍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45,537元,應繳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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