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投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駱珮玲 被告 呂曉菁
蕭琳潔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投交簡字第40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陳鈴香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