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8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聽奚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203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吳聽奚分別基於傷害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4日21時許,在新竹縣○○市○○街○○○號之「立佳生活五金百貨」店內,徒手毆打代號3349-A106016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致甲女受有頭部外傷及下唇擦傷之傷害。嗣以徒手方式,將櫃台內之液晶螢幕、條碼機摔向地面,致該液晶螢幕、條碼機因而損壞,足生損害於甲女,因認被告吳聽奚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吳聽奚所涉上開傷害、毀損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