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2日晚上某│97年9月24日夜間某│97年11月5日上午某時│││時│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59號│第5841號│584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149號│97年度易字第955號│97年度易字955號││審││││││├───┼─────────┼─────────┼──────────┤││判決│98年2月27日│97年12月26日│97年12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149號│97年度易字第955號│97年度易字第955號││││││││├───┼─────────┼─────────┼──────────┤││判決確│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定日期││││├─┴───┼─────────┴─────────┴──────────┤│備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6日上午某│97年11月10日上午某時│97年11月11日下午某時│││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5841號│5841號│584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955號│97年度易字第955號│97年度易字955號││審││││││├───┼─────────┼──────────┼──────────┤││判決│97年12月26日│97年12月26日│97年12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955號│97年度易字第955號│97年度易字第955號││││││││├───┼─────────┼──────────┼──────────┤││判決確│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定日期││││├─┴───┼─────────┴──────────┴──────────┤│備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2日凌晨某│97年11月13日上午10時│97年11月13日上午10時│││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5841號│5841號│584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955號│97年度易字第955號│97年度易字955號││審││││││├───┼─────────┼──────────┼──────────┤││判決│97年12月26日│97年12月26日│97年12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955號│97年度易字第955號│97年度易字第955號││││││││├───┼─────────┼──────────┼──────────┤││判決確│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定日期││││├─┴───┼─────────┴──────────┴──────────┤│備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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