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22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2206號聲請人 陳再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21日寄存於西屯派出所,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雖聲請人曾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737號裁定駁回,並已於106年11月2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欣蓉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莊俊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