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4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金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零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2921元│7月27日││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12560元│7月27日││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序號││││式│├──┼────┼──────┼──────┼──────┤│002│新臺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496578元│7月27日││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2477號)
(一)債務人黃金貴於民國93年0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0,
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7月22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26日止累計68,551元正未給付,其中22,921元為本金;45,046元為利息(2004/6/22~2017/07/26);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金貴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
000元,約定分0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7月26日止累計1,656,122元正未給付,(其中496,578元為本金,1,159,544元為利息(2005/11/25~2017/07/2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黃金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26日止累計370,268元正未給付,其中112,560元為消費款;254,108元為循環利息(2005/10/24~2017/07/26);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