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傅金銘 相對人城偉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明政劉誠中 法定代理人 楊文 相對人 劉誠宏 (被繼承人 劉茂侹 之限定繼承人)
王光昇王陳玉燕 之遺產管理人 王光漢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存字第217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楊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楊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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