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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