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永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永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訴字第1496號),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