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980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張憶如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2年度聲再字第42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原裁定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張憶如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34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並無檢附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庸命補正,而裁定駁回再審聲請等語。
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張憶如所涉詐欺案件,係
刷錯信用卡所致,而非盜刷。卡片遺失人 林思學 已陳述其信用卡遺失,因銀行要求才報案處理,抗告人因喪親而未立即處理拾獲之信用卡,因誤刷拾獲之信用卡而獲罪,則隨意丟棄卡片之人亦應處罰,爰請准予再審云云。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序,如違背此法定程序者,法院即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經查:抗告人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就101年度易字第348號
詐欺案件聲請再審,並未提出再審理由及上開刑事確定判決之繕本,原審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命其補正,依上揭規定及判例意旨,予以駁回,核無違誤。抗告人縱於本院提出再審理由,惟猶未提出上開刑事確定判決之繕本,其徒憑己意,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童有德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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