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35號債權人 賴淑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REYESMARYJANEMONDALA( 瑞珍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賴淑娟即MARITESLAI之證明(如,護照影本)過院參辦。
二、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相關事證。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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