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05號聲請人 吳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6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9年6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程伊妝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維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黃榮廣第一商業銀行大灣分行吳淑珍109年5月15日9,555元L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