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776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治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新台幣24,483元之依據為何?(依貴院提出之住院醫療費用明細所載,民國110年2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止,自付額:4480。如尚有其他明細請提出。)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