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原告與被告 李銀俊 等間代位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對債務人即被代位人 李俐璇 (下以姓名稱之)有新臺幣(下同)83萬3,212元本金及其利息之債權尚未受償,而李俐璇就其應繼承自訴外人 柯美辰 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已於106年2月18日以遺贈為原因移轉登記於被告,李俐璇之特留分已遭侵害,故依民法第242條、第1225條起訴請求:⑴、確認李俐璇對系爭遺產特留分比例為1/4;⑵、系爭遺產以遺贈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應予塗銷;⑶、系爭遺產應按特留分比例分割為被告分別共有。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李俐璇請求確認就系爭遺產之有特留分1/4,合併請求塗銷系爭遺產所有權移轉,並請求分割系爭遺產,雖涉及多項訴訟標的,但訴訟目的自經濟上觀之,均係代其債務人李俐璇主張對於系爭遺產有1/4特留分,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財產價值為計。經以如附表所示計算式核算其價額,合計為337,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憶蓉附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宜蘭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
4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626.86㎡(土地面積)×所有權應有部分1375/81250×特留分1/4=290,457元
㈡、同段230建號建物(重測前宜蘭縣○○市○○○段○○○段000○號)即宜蘭縣○○市○○路0段000巷00號3樓房屋現值:190,100元×特留分1/4=47,525元。
㈠、㈡合計:337,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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