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劉靜怡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張志堅 律師被告 王榮雄
王榮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2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建築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依原告起訴狀主張,被告占用該2筆土地之面積各約為6.6116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464元【計算式:(6.6116㎡+6.6116㎡)×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264,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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