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2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2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08年度刑補字第26號補償請求人 戴信發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如附件所示(補償請求人戴信發誤載為「刑事抗告狀」)。
二、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補償請求人提起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並未依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規定,以書狀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以裁定命補償請求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而該裁定業經本院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長官於同年月9日送達補償請求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補償請求人仍逾期不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補償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狀,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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