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58號原告 隋永義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被告吳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送達情形仍待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映佐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58號原告 隋永義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被告吳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送達情形仍待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