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790號聲請人盼達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慶全 相對人藍格印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北簡字第10446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其中新台幣壹佰壹拾柒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餘新臺幣參仟陸佰參拾參元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78號判決諭知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633元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17元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已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之百分之四即481元【計算式:117+(3,633+5,460)x4/100=363.7,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