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上訴人即被告鑫海電視節目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聖惠 被上訴人即原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月1日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併予繳納。
(二)上訴人業於上訴狀上載明「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請容後補繳」,則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上訴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本院本得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期命補繳。況自提起上訴迄今,超過一個禮拜,均未見上訴人補繳裁判費,倘再行定期命補正,亦恐有遲滯訴訟之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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