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13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儀鳳 債務人 胡衛湘 債務人 胡黃秀珠
一、債務人胡衛湘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上列㈠、㈡及程序費用部分,如對債務人胡衛湘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黃秀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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