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69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2月7日起至133年12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①93年12月9日②94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620,000元②61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0年12月9日②99年1月19日止;又於③93年7月2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上開借款均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①98年6月9日②98年10月10日③98年1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89,161元②351,053元及利息、違約金,及尚欠③信用卡款新臺幣62,1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宅PAY金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借據影本1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信用卡契約條款影本各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經濟部函影本、存證信函影本、往來明細查詢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26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013-43│建│97.53│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26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19│臺南市南│臺南市南│2層樓房│57│57│16│13│平│鋼筋│3.│平│全部│││○○○區○○路○區○○段│鋼筋混凝│.7│.7│.0│1.│方│混凝│76│方││││4│77巷18弄│1013-43│土造│3│3│5│51│公│土造││公│││││5號│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