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09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09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李俊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附表
┌───────┬─────────┬─────────┐
│金額(新臺幣)│利率│期間│
├───────┼─────────┼─────────┤
│365,813元│週年利率19.7%│自95年6月14日起至│
││計算之利息│清償日止│
├───────┼─────────┼─────────┤
│77,447元│週年利率4.88%│自95年6月14日起至│
││計算之利息│96年9月22日止│
│├─────────┼─────────┤
││週年利率14.88%│自96年9月23日起至│
││計算之利息│清償日止│
│├─────────┼─────────┤
││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自95年6月14日起至│
││費368元│清償日止│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麗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