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0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欄與原因事實欄及附件所載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