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即晉誠服裝行.被告甲○○上列被告因86年度自字第53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萬830元,及自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一案,業經本院99年度自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童來好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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