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漢昭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7,7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