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啓軒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啓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啓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
4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64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6月29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