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315號再抗告人 許勝家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勝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65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林靜芬法官林海祥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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