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 余廷榮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麥志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152,6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8,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附表:
┌──────┬─────┬─────┬──────┐││每平方公尺│面積│系爭土地公告│││公告現值│(平方公尺)│現值││││││├──────┼─────┼─────┼──────┤│873地號│11800元│8657│102,152,6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