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朱桂君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謝孟璇 律師 劉怡孜 律師被告 郭佩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張瑾雯
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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