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陳銘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法院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經董事會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第七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件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請求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為限。而所稱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包括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稱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包括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又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現任董事長,有該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5條,業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在案等情,亦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7年11月23日高市社人團字第10739906500號函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件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核其內容為董事人數之修正,屬關於財團法人組織及管理方法之調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芊蕙附件: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