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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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唐之明 原告 唐者紘 原告 唐好澐 原告 唐葉平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金鳳 、 趙麗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