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02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7年度除字第30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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