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9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99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7年度除字第29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註│├──┼─────────┼────────┼───────┼──────┼──────┼──────┤│001│力益開發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信維│15,000元│97年6月22日│NOXC0000000││││ 司蘇吉章 │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