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12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12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邱偉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1298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
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一個月以內
部分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其逾期在二個月以內部分加
計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其逾期超過三個月者自第三個月起至第
六個月止,每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叁仟捌佰玖拾柒元為原
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5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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